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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政策激励七类群体增收 公务员福利以货币福利为主

发布:2017-02-07    来源: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讯 据报道,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围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群体,出台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将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类群体进行重点激励,以此带动全省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其中,我省将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推进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
  实施技能人才激励:
  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
  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加强收入激励,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体现技能人才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和重要价值,带动全省产业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鼓励企业按照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资待遇,积极试行年薪制、股份制、期权制等分配方式,有效提升技能人才收入水平。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和学历认证渠道。积极开展竞赛等激励活动。
  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成果奖励、出差待遇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探索实行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包括名中医工作室)等年度工作补贴制度。
  实施科研人员激励:
  推进依法依规适度兼职
  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创新的积极性。落实领军人才考核制度,将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领军人才总数的6%。按照《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办法》,给予考核优秀领军人才1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扩大技术入股比例等多种形式对人才进行奖励,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自主转化、单位转化和对外出售,个人及其团队收益最低不低于成果转化和出售收益的60%。
  推进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科研单位和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支持相关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之外,适度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从事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创业期间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创业期间的待遇按照《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取得报酬。
  实施创业人员激励:
  实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
  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创业者实现创收创富。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广泛引进各类企业家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各地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积极实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在落实国家和省级鼓励返乡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激励创业优惠政策。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
  推进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完善薪酬激励,科学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加大奖励种类和额度,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创造性。
  实施干部队伍激励:
  推进公务员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继续争取将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和西固四区纳入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
  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赋予市州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根据国家规定,规范完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
  实施困难群体激励:
  三次拒绝工作将减发或停发低保
  对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引导和扶持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能力相适应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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